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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受什麼規條所約束 ?
1.僱員可立即擭得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累算權益之100%。 無論僱員受僱期是長是短,他也可獲得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累算權益之100%,具中 包括僱主之供款總額。僱主不可因僱員之受僱期太短而減少僱員應得之權益數額, 但僱主之供款可用作抵銷在長期服務金方面的支出。
2.強制住公積金計劃累算權益須作調動。 僱員在終止僱用合約後有三個選擇: •開設自己的戶口,讓累算權益由原本提供集成信託計劃之機構繼續保管 •將累算之權益全數轉到新僱主所設立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內 •可選擇在另外一家提供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之機構開設戶口
3.強制住公積金計劃權益必須保存至一定限期。 僱員在65歲之前不可以獲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權益,但不排除有例外,例如在 下列情況之下,可護放強積金: •僱員在60歲或以後提早退休 •永久殘廢或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•永久離開香港 •身故 再者,若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戶口內結存之總額少於$5,000,而且在過去12個月內無 任何供款存入,加上僱員無意在未來受僱或自僱及沒有累算權益在任何其他計劃中 保存,則他可提取相等於戶口結存總額之現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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